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高新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達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1日
達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第一條 為表彰和鼓勵在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促進本市對外友好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市外人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外人士,包括外國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國內非本市公民。
第三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市外人士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授予達州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為本市引進資金、技術、人才,投資興辦企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推動本市對外交往、擴大對外交流合作、建立國際友好城市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出謀劃策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資助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應對突發事件、搶險救災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其他方面為本市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條 設立達州市榮譽市民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負責榮譽市民的評審和管理工作。評選委員會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任主任,成員由市級有關部門組成。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經濟合作和外事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條件的,由市級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高新區管委會征得擬推薦對象本人同意后,填寫《達州市榮譽市民申請表》,向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申報推薦;
(二)評選委員會辦公室收到推薦材料后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評選委員會審查;
(三)符合條件的,由評選委員會統一向社會公示;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評選委員會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五)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六)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向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市外人士頒發達州市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
第六條 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制作。榮譽市民證書由市長簽署。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市長頒發。
第七條 榮譽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禮遇:
(一)應邀列席本市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
(二)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三)在我市指定醫院每年免費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四)子女在達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可統籌安排就近入學;
(五)在達州機場、火車站、博物館、圖書館等公共場所給予適當的禮遇和方便。
第八條 榮譽市民評選活動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適時開展。
第九條 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評選委員會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追回證書、證章,并予以公告:
(一)因觸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榮譽稱號的;
(三)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嚴重不相符行為的。
第十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所需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