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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達州市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4-06-30 20:41:10 來源:達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admin 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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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達州市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高新區管委會,達州東部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達州市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達州市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一步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實施意見》(川辦規〔202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達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推進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實現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經信、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文體旅游、能源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落實本行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責任。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單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負責為全市招標投標活動提供交易信息、場所、咨詢及其他相關服務,建立計算機交易網絡信息系統,保存場內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文字、音像、電子資料備查,為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和管理提供條件。

 

第二章  招標與投標

第六條  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依法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

實行備案制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部門應當做好招標投標政策告知工作。

第七條  擬由社會資本方承擔的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屬于依法必須招標范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以下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情形,應當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由同級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認,其中,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由國安部門認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由保密部門認定,是否涉及搶險救災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認定,是否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項目由以工代賑部門認定。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定。

第九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主要包括:

(一)道路、橋梁、港口、航道(含航運樞紐)等交通設施搶通、保通、修復、臨時處置及技術評估等工程項目;

(二)水庫、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搶險加固項目;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項目;

(四)對城鎮功能、生活及生產活動有重大影響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環衛、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生命線的搶險修復工程項目;

(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擴散,防止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等生態環境搶險修復工程項目;

(六)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工程項目;

(七)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搶險救災工程項目。

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所列項目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緊急措施排除險(災)情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造成較大損失;

(三)限于險(災)情發生的特定受損范圍。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搶險救災現場指揮部確定;未設立現場指揮部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跨縣(市、區)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三)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采購人按規定自主選擇采購方式。其中,屬于政府采購工程的,建設單位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選擇承攬企業;不屬于政府采購工程的,建設單位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招標并對結果負責。

國有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采購制度,推進采購活動公開透明。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工程建設項目申請不招標或者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中說明不招標或者采用邀請招標的理由,并提供相關認定文件及證明材料,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依法批復。

第十四條  招標組織形式包括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違法限定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不得強制具有招標能力的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全面履行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律和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程序控制和決策約束機制,依法規范開展招標活動,對招標過程和結果負總責。

行政監督部門原則上不能作為本部門監管項目的招標人。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行賄、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歧視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

(三)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權益;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相關規定實行自行招標: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物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擁有3名及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招標人擬自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組建中的項目法人應當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報送滿足前款自行招標條件的相關資料,包括專業技術力量情況、招標業務人員基本情況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政府投資項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應當為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且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以投資概算為經濟控制指標、預留建設單位需要發生的前期相關必要管理費用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十九條  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推行全流程電子招標投標,使用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招標文件。

招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經濟因素、合同管理能力、項目技術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劃分標段。

第二十條  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3000萬元)的、打捆審批項目中的單個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1000萬元)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且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鼓勵采用評定分離方式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一條 推進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通過公共資源交易系統編制招標文件,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達州市)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人的資質條件,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投標截止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招標人應當將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評標委員會組成情況、評標報告關鍵內容、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合同公告等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達州市)發布,保密工程除外。任何單位不得設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招標文件審查等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

第二十三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當采用可靠的身份識別、權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術,防范非授權操作;應當采取可靠技術措施,防止因系統原因導致招標文件或者投標文件不能及時傳送、下載、識別、解密等情況發生,保證交易全過程的安全、穩定、可靠。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招標人應當認真組織審查,確保合法合規、科學合理、符合需求。鼓勵招標人對招標文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第二十五條  投標截止時間前,潛在投標人可以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免費獲取招標文件。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在線系統提出異議的,作出的異議答復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達州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其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不超過招標控制價的1%。鼓勵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結合信用激勵全面或階段性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或分類減免投標保證金。

施工招標的投標保證金最高不超過80萬元人民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保證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勘察設計招標的投標保證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鼓勵招標人對中小企業和信用評價等級高的企業免收或減收投標保證金;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擔保金額不含成員單位中的中小企業投標額度。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投標人可以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擔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替代現金繳納各類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應在項目滿足招標條件后開展招標投標活動,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海嘯、火災、罷工、騷亂、法律變化、國家產業政策調整、規劃改變、用地性質變更等非招標人原因發生的不可抗力外,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發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完成投標文件的傳輸遞交,并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前未完成投標文件傳輸的,視為撤回投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拒收。

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收到投標人送達的投標文件,應當及時向投標人發出確認回執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除投標人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標文件。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有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十二條  投標截止時間前,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和電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應對獲取投標文件企業、遞交投標文件企業、繳納投標保證金企業保密,不能泄露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如實記錄招標投標過程數據信息,以及每一個操作環節的時間、網絡地址和工作人員,確保數據電文不被篡改、無遺漏和可追溯。

記錄開標、評標活動的音像資料自評標結束之日起,保存期限不低于20年。

 

第三章  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評標活動等相關活動進行監督。

監督人員不得越位代行評標專家職責,不得干涉專家獨立評標。

第三十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對進入現場交易的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維護現場秩序,記錄、制止和糾正違反現場管理制度的行為,并及時移交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但不代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現場監督管理職責,也不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六條  實行委托招標的,開標由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人應當派代表參加,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應當從四川省綜合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確定。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的,鼓勵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7人以上單數。

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擬派入評標委員會的代表應當熟悉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項目經濟、技術要求,并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負責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被監督項目的評標專家或招標人評標代表參與評標。

涉密項目采用邀請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按照保密要求依法確定。

第三十八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獨立完成,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評標室。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根據評標委員會要求進入評標室進行服務的工作人員,完成工作后應當立即退出評標室。

評標現場出現異常情況的,行政監督部門監督人員應當依法處理,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當做好記錄。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客觀、公正地評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二)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三)向招標人征詢其確定中標人的意向;

(四)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五)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第四十一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采用評定分離的項目除外。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四十二條  在開標、評標過程中,遇重大爭議或者投訴,須調查才能查清事實的,經評標委員會或者招標人提出,報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可以暫停開標、評標工作,封存全部投標文件,待查清事實后再繼續開標、評標工作或者終止招標投標工作。

第四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發現異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復核,確認存在問題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糾正。

第四十四條  評標結果公示期間,招標人認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的異議成立的,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復核。

復核范圍限于所申請事項,招標文件主觀類評審事項不應復核,復核申請經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確認,轉送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通知原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

第四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在公示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四十六條  中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以及存在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并報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八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之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四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少于3個導致招標失敗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在重新招標時合理設置投標條件,優化評審標準。

按照前款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然少于3個的,屬于必須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依法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時,應當會同行業監督部門審查招標項目中的投標人資格條件是否為法定最低、評審標準是否合法。

第五十條  中標人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工程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等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與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一致。

項目負責人、工程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不得更換,因特殊情況確需更換的,應當征得項目業主同意,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或者登記。更換后的人員應為本單位人員,且不得低于原投標承諾人員所具有的資格和條件。

第五十一條  中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改變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

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新增工程和工程量變更應當嚴格按照《達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五十二條  建立達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懲戒制度,依法依規建立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平臺,將參加全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標專家等納入信用管理。

第五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發現招標投標行為人存在《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中列明的失信行為的,應當及時抄送發展改革部門,作為失信行為信息采集的依據,并依法在“信用中國(四川·達州)”予以公布。

第五十四條  招標投標領域失信信息按“誰主管、誰產生、誰負責、誰修復”的原則進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失信人基本信息,包括失信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或者失信人員姓名;

(二)失信處罰信息,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違法失信行為類型、違法失信事實、處罰依據、處罰類別、處罰內容、罰款金額、處罰決定日期、處罰有效期、公示截止期;

(三)處罰機關信息,包括處罰機關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四)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五條  依法列入失信名單的,對失信行為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其中,對納入嚴重失信名錄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禁止其參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達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大數據監管平臺運行的單位,應當發揮大數據分析優勢,加強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等參與人監管。

第五十七條  發展改革、經信、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文體旅游、能源等部門(單位)按照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監督權限,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對招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及時推送至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記入招標代理機構信息庫不良記錄檔案。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招標代理機構注冊地及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監督權限,負責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采集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八條  發展改革、經信、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文體旅游、能源等部門(單位)按職責權限負責監督項目業主、中標單位履約情況,查處歧視排斥投標,圍標串標,騙取中標,違法確定中標人,掛靠承包,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者使用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等問題,負責受理投訴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文件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做好臺賬記錄,發現設置不合理投標條件或者明顯超出合同履約需要的,應當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時抄送同級紀委監委機關。

第五十九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應當把招標投標作為審計重點,發現違反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十條  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對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保密規定,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一條  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主體應當遵守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存在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達州市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達市府規〔202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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